个体医疗器械是指机构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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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哪些
包括街道吗?
09-12-07 &匿名提问 发布
医疗机构的定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编辑本段]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编辑本段]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编辑本段]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边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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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初审、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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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条件: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5.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二)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三)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二、审批程序:管理相对人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给台山市卫生局,卫生局核准后上报江门市卫生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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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个体医疗机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撰写时间:
为切实加强我区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小型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更好地发挥其在防病治病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文件精神,我局继2011年对个体医疗机构的调查摸底及整顿工作后,为增强管理,继续加大整顿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纠正和撤消不符合卫生部《诊所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实现全区医疗机构标准化许可准入率达100%的目标,建立规范、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规范年度校验工作。&
&&&&&二、工作重点&
&&&&&重点检查各诊所设置是否符合卫生部新修订《诊所基本标准》,从人员、房屋、设备、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注册资金等方面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东胜区个体医疗机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春秋(东胜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应清(东胜区卫生局副局长)&
&&&&&&&&&&&&&刘新宽(东胜区卫生局工会主席)&
&&&&&成&&员:&王海娥(东胜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杨新天(东胜区医疗市场监察大队大队长)&&&
&&&&&&&&&&&&&杨志明(东胜区医疗市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苏虎伟(东胜区医疗市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魏&&乐(东胜区医疗市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张&&敏(东胜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李&&芳(东胜区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医疗监察大队大队长杨新天兼任。&
&&&&&四、工作安排&
&&&&为做好个体医疗机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学习阶段(2月15日—2月29日)&
&&&&&召开个体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动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诊所基本标准》、《东胜区个体医疗机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组织、安排,使个体诊所掌握《诊所基本标准》具体要求,积极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设置行为。&
&&&&&(二)摸底清查阶段(3月1日—5月31日)&
&&&&&医疗监察大队要做好摸底清查工作,对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进行细致的摸底,掌握存在的问题,健全医疗机构台帐。&&
&&&&&(三)整改验收阶段(6月1日—8月31日)&
&&&&&各诊所严格对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整改,在此期间卫生局下达《暂缓校验》通知书,暂缓校验期内各有关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在未按要求办理校验手续之前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整改完毕后向卫生局递交校验申请及整改总结、房屋平面图、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校验材料,卫生局在收到校验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校验手续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对在整改验收阶段未按标准设置的个体诊所将按要求予以注销。&
&&&&&(四)总结上报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后,医疗监察大队对个体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总结报区卫生局医政科,卫生局医政科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汇总清理后的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数据及工作总结,届时将迎接区卫生局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狠抓落实。此次清理整顿将与2012年校验、换证工作相结合,各诊所、医务室、卫生室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扎实做好整改,医疗市场监察大队要以此次专项清理整顿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房屋设置、紫外线灯布置、上下水设置等各项工作,按照卫生学要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指导工作,使诊所清楚各项标准要求,尽快改正不足。&
&&&&&(二)严格行政许可行为。卫生局将《诊所基本标准》执行情况作为校验、换证基本标准。对日前仍未达到《诊所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一律注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没有进行年度校验的诊所,限期整改;对连续三年未校验的诊所,将不予换发新证并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对诊所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核,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许可管理,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以保证医疗安全。&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经清理整顿后,卫生局将对批准继续执业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进行重新备案,接受社会监督。&
【】&&【】&&
主办: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
技术支持:&一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是指哪类型的_百度知道
一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是指哪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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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一般的诊所和医院在院外设的门诊均不可以成为医院,属于门诊。所以私人诊所不是医院,只能叫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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