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年满十八周岁60周岁城镇户口的职工可以每月...

回沪知青的家属(江苏农村)户口已迁往上海,请问60周岁后享受一定的养老金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父亲是上海下放知青,去年,两人户口都迁到上海去了。去年,听说年满60周岁后,母亲可以每月享受到400元居民养老保险金。今年,已年满60周岁,不知道政策有没有变化。
在上海工作,以前是农村户口,现在想转城镇户口,是为了享受住房公,但是江苏省自日起取消各种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没有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之分。公司有非要城镇户口性质的标注,请问现在江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该怎么办
原籍的宅基地(江苏靖江)已确定拆迁,但本人多年不在家住,户口也不在原籍.户口现在上海,请问是否能享受拆迁补偿?
我父亲1962年从上海下放到江苏农村,原因是三年自然灾害,减轻国家负担下放的,户口可以回来吗?
我伯伯是上海农村户口的,从小聋哑,请问国家有规定每年给多少补助吗? 还是看每个村,能给多少就算多少?具体如果知道国家到底发放了多少补助金额? 目前有一级残疾证。
爷爷奶奶都是63下放到安徽的 现在已经不在,现在我和我父亲想把户口签回上海
不知道行不行,上海也有亲戚
请问农村大学生(户口未迁出)在其户口所在地是否应该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紧急。谢谢
请问父母一方是回族,是城镇户口但没工作,一方是农村户口办独生子女证后能享受相关奖励吗?
我在西安上班,外地农村户口能上三金吗?
我原是杭州上城区城站街道的居民,1963年因为国家困难,疏散城市人口,我们被政府动员随母回到义乌老家,当时的我仅14岁。从此城市户口变为农业户口。那年我初二,由于学校在20里路以外不方便,家里经济条件又有限,不得已辍学,学干农活,一干就是四十余年。至今我还是农业户口,六十多岁了靠子女负担。
听说1975年浙江省知青办19号文件规定凡在年精简下乡,如果年满16周岁,户粮关系仍在农村的都可以认同为新列入知识青年,享受知识青年待遇,我是初二下放的,我干了...
你好,我大学毕业以后没有农转非,但是进公司后公司一直有交社保(没有失业保障金),现在怀孕,单位有交生育金的,但是不知道农村户口会不会交,因为失业保障金就是因为是农村户口所以没有交的,说是交了也是白交,那我想请问一下,生育金会不会也因为是农村户口而存在交了也是白交的情况,所以单位不缴纳呢?更多法律知识
成劳社发[2003]3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事业管理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办法》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和人员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一)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城镇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二)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三)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城镇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四)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事业单位(包括驻蓉部队事业单位) 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五)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社会团体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六)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外地驻蓉机构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七)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机关(包括驻蓉部队机关)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八)在城镇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且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适用《办法》。二、综合保险的保障范围(一)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因病或因工伤住院报销、老年补贴三项。这类人员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补偿、因病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综合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办法》实施后初次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验证手续。
(二)初次办理综合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填报《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申报表》、《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参保人员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当填报《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或《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的增加或减少,应当在当月填报。
(三)《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决定改按《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转换手续。《办法》实施后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从业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这类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证明材料,填报《成都市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转换手续。
四、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
(―)用人单位使用的全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之和,即为该用人单位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1、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60%;2、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70%;3、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80%;4、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90%;5、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6、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20%;7、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50%;8、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00%。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都应当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此核定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数额。缴费基数发生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综合保险费以后,该缴费基数不得变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上期申担缴费基数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从核定的次月起改按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三)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开设综合保险费缴费帐户,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日期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该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在用人单位帐户中按月直接划转综合保险费。未在上述银行开设缴费帐户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现金或的方式按月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四)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上述原则确定的缴费基数,每年定期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缴纳综合保险费。条件具备时,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扣缴。(五)用人单位及其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月20日(含20日,遇节假日应提前)以前足额缴纳当月的综合社会保险费。超过当月20日(不含20日)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作为下月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六)综合保险费从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之月起按月或按年不断缴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或未满上述年龄但不在本市从业或停止从业的次月,用人单位和本人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决定将《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改按综合保险办法执行的,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人均欠费额乘以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人数的标准一次性补缴,这类人员才能改按《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保险。
五、综合保险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每个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给《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综合保险的凭证。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持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参加综合保险的基础资料,凭卡办理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的领取或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退还手续。《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领取时按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时政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制卡工本费用。
六、综合保险的业务经办
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的规定,为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立老年补贴个人帐户,支付老年补贴或退还老年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
综合保险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业务、住院医疗费报销业务,试行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按《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为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支付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报销住院医疗费。
七、伤亡性质认定
(一)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随未经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寻衅殴斗;4、酗酒;5、蓄意违章;6、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7、;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服兵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缴纳综合保险费义务期间旧伤复发的,不参加。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综合保险缴费义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并按规定作出是否属于享受补偿权利的意外伤害认定。(二)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缴纳综合保险费义务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7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亡性质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伤亡性质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也可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亡性质认定申请,但超过此时限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1、伤亡性质认定;
2、能够说明伤亡性质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处次诊断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
4、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伤亡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附交通警察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5、因公外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死亡、伤残或失踪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失踪的应附人民法院的书面裁定;
6、工作中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的书面材料,
同时应附《死亡证明》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7、或形成的证明材料;
8、《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
9、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后,应当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出具《伤亡性质认定书》。《伤亡性质认定书》同时抄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医疗机构初次诊疗受伤情况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有疑问确需复诊的,伤残人员或职业病患者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复诊。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对伤亡性质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八、(一)有用人单位或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综合保险缴费义务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可以向市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二)因工(职业病)伤残和意外伤害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伤亡性质认定书》;2、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资料;3、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4、劳动能力鉴定表。(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被鉴定人应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规定的标准,对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进行劳功能力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申请人、被鉴定人以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四)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节结制。申请人、被鉴定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申请应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五)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体检费、鉴定费,由市社会保险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申请再次鉴定的,再次鉴定所需体检费、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九、工伤和意外伤害补偿待遇(一)工伤补偿待遇1、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所需抢救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2、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被鉴定为达伤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规定的一级至十级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办法》附表一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3、因工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1)医疗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2)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3)因工死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因工当即死亡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2)因工死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因工死亡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总金额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该死亡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
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
母、妻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子女年未满16周岁。4、用人单位欠缴综合保险费的,欠费期间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承担相应费用。(二)意外伤害补偿待遇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履行缴纳综合保险费义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在按本意见规定作出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以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办法》附表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意外伤害补偿。十、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缴费满6个月”是指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当月的20日(含20日)起,至第6个月的20日止(含20日)。(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是指非城镇从业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执行。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包括: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的诊疗项目的费用×20%;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20%。
(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累计缴费年限数”,是指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并实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年限。《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决定改按《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保险的,其原有的且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改按《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且实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年限。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终止综合保险关系以后再次参加综合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四)《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欠缴综合保险费的时间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五)《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欠缴综合保险费的时间未超过3个月”和“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计算时间,以应当缴费当月的20日(含20日)起向后顺延至第3个月的20日(含20日,遇节假日应提前)。(六)《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恢复缴费且连续缴满6个月以后,享受前款待遇”,是指参加综合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欠缴综合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个月,在恢复缴费且连续不间断按时足额缴费满6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报销住院医疗费。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七)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非因工负伤,按《办法》和本通知有关意外伤害的规定执行。十一、老年补贴的有关规定(一)《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并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并免征利息所得税。(二)《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决定改按《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保险的,其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并入参加综合保险后的老年补贴个人帐户。(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本人综合保险年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是指本人历年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历年年数。“本人累计缴费年数”,是指本人参加综合保险并实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年限。《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决定改按《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保险的,其原有的且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改按《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且实际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终止综合保险关系以后再次参加综合保险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十二、综合保险待遇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凭以下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综合保险待遇:1、有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凭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伤亡性质认定书》、身份证、医疗费用单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申请领取工伤补偿费。2、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的,由本人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意外伤害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申请领取意外伤害补偿费。3、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终结后,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无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住院医疗费单据等,申请报销住院医疗费。(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缴费满1年的,本人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等,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老年补贴。(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不满1年的,本人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等,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本人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未申请退还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在申请退还以前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均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间断记入利息。(四)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不在本市从业或停止从业且终止综合保险关系的,本人可在满6个月后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等,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本人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未申请退还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在申请退还以前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亦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间断记入利息。(五)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凭被继承人的《外来人员就业证》、《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死亡证明》以及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被继承人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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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温州网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市政府近日下发《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市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参与养老保险及享受的相应待遇做了有关规定。该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行。
  《办法》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财政将按照7个不同档次给予每人每年30元、35元、40元、50元、60元、80元、100元不等的缴费补贴。
  《办法》规定,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凡已年满60周岁(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老年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办法》规定,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在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并执行省规定的调整标准。潘舒畅转发到:
关键词:基础养老金 温州编辑: 叶双莲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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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一些市民来电咨询:我市从今年7月1日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老农保转新农保制度是怎么衔接的?
  7月29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年满16周岁具有农村户口的均可参保
  据介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办、财政补贴并最终由政府兜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指我国农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年满60周岁后,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广大农民最关注、最迫切的养老问题的重大惠民工程。我市凡年满16周岁、具有农村户口的(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分五种标准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根据国家规定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自由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对于农村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一年缴费一次,参保人可在本村委会或社区进行参保登记和资格审查,然后缴纳保费,也可直接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缴费。
  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基础养老金
  据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互衔接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已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据介绍,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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