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抛弃了爱,回过头来找,如果还有那么一个人可能吗?

【可能会找骂】一个人有移情别恋的权利吗?一个人有爱名花有主的人的权利吗? | 死理性派小组 | 果壳网 科技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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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句,拍砖欢迎,但是不要辱骂不要戴高帽不要人身攻击,我只是来讨论的不是来吵架的。)第三者这个问题我和很多人讨论了很久了,个人是认为“第三者无罪、移情别恋无罪”的。反驳我的观点通常有如下几个:“1,第三者的插足,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导致了无过错配偶的痛苦”“2,移情别恋者背叛了自己曾经的诺言,是对无过错方配偶的伤害。”其实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一直也认为移情别恋是错的,因为大多数人说过:“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也觉得一辈子坚定地只爱一个人是很道德也很浪漫的一件事情。即使不再爱了,对一个为自己付出了青春的女人负责任到底也是道德的。促使我改变思想的原因是一个“前女(男)友”的问题。我曾经和一群人讨论过“如何对待前任”这个问题。我发现大多数人秉承的观念是这样的:“分手后前任死缠烂打是不道德的(干扰别人之后的生活是不道德的,爱着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是犯贱的),有了新欢之后还爱前任是不道德的(乃至会发展处诸如“怀念前任是不道德的”“留着前任的痕迹是不道德的”种种)”这种说法乍看上去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任何人只能同时爱一个人,但是仔细想一想,你会发现这里面有矛盾。首先:不可否认,前任曾经也是现任,“有了现任之后不能再爱前任”这句话实际上直接证否了:“要深爱一个人直到始终”这个说法;同样,大多数前任曾经同样被爱过,而且也同样为这段关系付出过,所以这也同时证否了“和原配离婚是伤害她,因为她为这段关系付出过”这个说法;最后,前任被甩后很痛苦,但是不许死缠烂打,理由是不被爱了就该放对方自由,爱一个不爱自己的人是犯贱(死缠烂打说明前任不情愿分手,如果前任没有明显的过错的话,那么可以认为是前任被甩了),那么同样会证否“不再爱一个深爱自己的人是种伤害”的说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忌讳前女友犹如忌讳小三的观念完全证否了:“对感情不忠的人都是见异思迁、喜新厌旧的人,一定是花心成性,根本不懂得忠诚(前女友何来的“喜新厌旧?”她明明是最旧的人)”——如果真的是如此,那么所有不是和初恋结婚并相伴到老的人都是不可信任的了——既然你可以忘记前任并爱上我,你为什么不可以忘记我爱上别人?所以大家实际的道德是:“你同时只能爱一个人,当一段关系结束时,之前的付出、不舍、牺牲都被清零,犹如从未发生过一样。不存在分手后仍然需要对某人之前的行为负责任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只有现在属于你,过去不属于你,未来也不属于你,不爱了,我们恩断义绝”ps:(其实我非常奇怪,为什么被第三者抢去恋人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痛苦来谴责别人,而那些毫无理由就被甩了还得眼睁睁看着别人幸福的人却只能自认活该,还必须祝福人家,否则就会被骂。他们的情况实际上是一样的:自己深爱的人不再爱自己而和别人在一起了。难道是仅仅用时间先后就能论定因果:前者是出轨者的行为导致了他的痛苦,而后者是他的错误导致了对方和别人在一起?)那么简单论证一下:认同“凡更爱前女友的人都是对现任的不道德”的人,也等于是认同了“身边人不是自己最爱的人的人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不是因为深爱你而和你在一起,你会觉得这是对你不公平的。由此可以推断出:“一个人爱上了另一个人,如果不能立即得到对方,要么继续等下去,要么自己停止爱对方。但是绝对不能和不爱的人在一起。”由此可知,那些深爱着前任却惨遭抛弃,不得不和不够爱的人在一起的人,也许确实不道德。他们最道德的行为是孤独终老,一直等下去,对于那些前任的现任而言,这就是属于第三者的行为了,因为他们无疑深爱着一个名花有主的人,并且不打算改变自己的行为。再看出轨的人,如果他真的爱上别人了,那么根据“身边的人不是自己最爱的人,这是不公平的”这条,他们只有两条路——要么停止爱别人,要么离开现任去和别人在一起。一旦他离开,他和前任的一切也一笔勾销了,不存在谁对不起谁了。如果他真的深爱后面那个人,他不赶快把钱留下卷铺盖滚蛋更待何时啊!所以,我得出的结论是:第三者最道德的做法是保持距离一直等下去;出轨者最道德的方法是立刻离开现任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这里假定他们是真心相爱的,不要跟我说什么只有原配才是真爱,第三者绝对不可能是真爱之类的话)其实也是被那些大骂“忘不了前任的人渣”的女人搞醉了,那些男人痴情于前女友,是被前女友抛弃的,他当然不会更爱你。但是当一个男人真的深爱后面一个女人,甚至不惜为她离开前面一个人(这得多爱啊!)的时候,她们又要骂人。干嘛不让人和最爱的人走呢?那样最起码能成全两个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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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没看回答:能够移情别恋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俗称自主人权,愿不愿意看你个人,要是连这种权利都没有,那还真是猫狗不如
……我觉得这个问题婚姻法里已经说得挺清楚了:一个人一辈子愿意爱多少人/跟多少人结婚都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吃着碗里还占着锅里”的绝对不行。对于我个人来说,我不关心对方是因为什么而决定跟我结束恋爱/婚姻关系,但是同时脚踏两条船的话,希望对方足够有钱请个够牛逼的律师(呵呵脸
楼主之所以有这样的烦恼就是因为把婚姻(目测楼主是一个相对传统的人,持有恋爱关系即准婚姻关系的观点)和感情放在一起讨论了。婚姻制度(包括衍生出来的准婚姻恋爱制度,请原谅我造词,但是我不知道怎么表述这种奔结婚去的恋爱)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女性资源(不包含性别歧视)的制度。在人类社会早期,绝大多数人都是体力劳动者,医学又不发达的时候,生育率基本上就决定人口数,人口数基本上决定生产力,生产力基本上决定会不会被隔壁的部落群灭。所以为了保证生育率,一定要创立一种制度能让女性尽可能多的受孕、生产,而不是被少数人(比较早的奴隶主)集中起来,保证让一些在财力上不占优势的男人也能有女性提供生育机会。这种制度发展起来就是婚姻制度所以婚姻制度从开始就是以提高生育率为主要目的,和爱情一毛钱关系关系也没有,否则旧社会说媒提亲的,新郎新娘结婚前面都没见过哪来的爱情,不照样该结婚结婚,该啪啪啪的啪啪啪。后来加上抚养孩子等因素,使得婚姻制度朝向稳定化的方向去发展,任何破坏婚姻稳定的行为基本都会被婚姻制度谴责(尽管后来因为男尊女卑的制度大部分的谴责转移给了女性)。比如大家基本都是谴责婚姻中的第三者的,不管第三者是不是真爱。后来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对于情感生活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对于生育率的要求反而降低了。这要求人在婚姻制度中的稳定性要求降低了,所以我们对于这种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谴责减少了。但是这种倾向还是存在着,只看楼主加粗部分的文字,完全就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只不过披挂着保卫爱情的外衣罢了。直白一点来说,当年我和一个姑娘讨论文章出轨这事时说的一句话:“法律也好,道德谴责也好,都是希望大家都维持在没人出轨的和谐稳定,至于你文章和马伊琍过得开心还是和姚笛过得开心关我屁事。我才不保护真爱呢,我才不保护原配呢,假如我保护真爱,我早就谴责马伊琍了,真爱都没了还不早点离婚,非占着婚姻不让姚笛文章有情人终成眷属?”
正文没看回答:能够移情别恋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俗称自主人权,愿不愿意看你个人,要是连这种权利都没有,那还真是猫狗不如
可以啊,你有这个权利啊。
……我觉得这个问题婚姻法里已经说得挺清楚了:一个人一辈子愿意爱多少人/跟多少人结婚都是个人的自由,但是“吃着碗里还占着锅里”的绝对不行。对于我个人来说,我不关心对方是因为什么而决定跟我结束恋爱/婚姻关系,但是同时脚踏两条船的话,希望对方足够有钱请个够牛逼的律师(呵呵脸
當然有這個權利,但是在道德上過不去~
我觉得,你可以喜欢第二个人,但是不要隐瞒。长痛不如短痛。
情感与社会责任是独立的。。。。来自天顶星牌脑洞仪
可以爱,但是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权利,也没有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更没有传播性病的权利。 啊不过无论是劈腿还是小三,被骂的权利都是受到保护的~
值得注意的是,爱情是情感,而婚姻是契约……因此,楼主对于楼主的反对者们的论证是无效的……反驳了楼主的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够树立起楼主自身的观点……“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迫使他人违约……此时因为违约而造成的伤害,是完全可以有插足的第三者的一份责任的……当然,个人认为对于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把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于迫使他人违约的第三者,这种处理也助长了违约者肆意违约的风气……
事实上,如果我记得的没错的话,如果按照神经的角度来看,人可以爱多个人……但是,婚姻这种契约已经进行了规定——在契约被解除之前,契约的缔约者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关系……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契约一开始就是由双方共同认可制定的……此时此刻,楼主对于移情别恋的看法或许依旧能站得住脚,但是对于有了婚姻关系的来说,恐怕就未必了……
引用 的话:值得注意的是,爱情是情感,而婚姻是契约……因此,楼主对于楼主的反对者们的论证是无效的……反驳了楼主的反对者的观点,并不能够树立起楼主自身的观点……“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迫使他人违约……此时因为违约而造... 婚姻的契约中也是有情感的吧,如果不爱了,契约就失效了,强迫不爱自己的人和自己保持婚姻状态,也是违约吧。
引用 的话: 婚姻的契约中也是有情感的吧,如果不爱了,契约就失效了,强迫不爱自己的人和自己保持婚姻状态,也是违约吧。我不知道这个契约所规定的是——契约执行的状体下,必须爱且只爱对方一个,还是不可爱上其他人……如果是后者的话……我认为,“不爱”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契约失效……但在解除契约之前爱上其他人,那一定是违约……至于何时才能算是契约失效……这就要请专门研究婚姻问题的专家来了……
引用 的话:不知道这个契约所规定的是——契约执行的状体下,必须爱且只爱对方一个,还是不可爱上其他人……如果是后者的话……我认为,“不爱”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契约失效……但在解除契约之前爱上其他人,那一定是违约……...婚约是否约束人的感情就成了问题。来自
引用 的话:可以爱,但是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权利,也没有侵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利,更没有传播性病的权利。 啊不过无论是劈腿还是小三,被骂的权利都是受到保护的~嘴在别人身上,看不爽骂是言论自由。我说的是此行为是否应受法律惩罚。来自
引用 的话:當然有這個權利,但是在道德上過不去~台湾人?你们还有通奸罪吧来自
引用 的话:不知道这个契约所规定的是——契约执行的状体下,必须爱且只爱对方一个,还是不可爱上其他人……如果是后者的话……我认为,“不爱”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契约失效……但在解除契约之前爱上其他人,那一定是违约……...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该立即离婚,越快越好,拖两个人有罪,但可以立即离婚。第三者若在他人关系很好时介入别人关系,此行为侵犯了无过错方,未尽不作为义务,实在有错。但若是婚内某人自愿先离婚再娶她,且二人未有通奸行为,如上所述,这不存在侵权。于是结论如上:第三者应该保持距离(距离多远取决于契约规定的与婚外男女交往的限制)然后等着,如果等到了,这不算对不起原配。以上来自
引用 的话:婚约可解除=离婚不算违约婚约要求夫妻忠实=脚踏两只船有罪普遍来说大家无法接受配偶不爱自己=不爱了离婚也没有错爱上别人导致了我不爱原配了,契约未限制我“不爱了”的理由。于是结论如上:发现自己爱上别人,应...问题在于……现在假定一个人因为爱上了别人而不爱他的伴侣了……那么,此时此刻,孰先孰后,他是先离婚的,还是先爱上了别人的……怎么想都是后者……那么,这个人在此时此刻是否能算是脚踏两条船呢?……这是个更严峻的问题……
引用 的话:婚约是否约束人的感情就成了问题。我个人认为,婚姻本身是对感情的契约……它如果不约束感情反而成了问题……尽管似乎没有契约能直接限制人的感情,但是这项契约的目的如果就是“违约惩罚与补偿”的话,那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拿感情套在契约上,不适用吧
引用 的话:台湾人?你们还有通奸罪吧用繁體字就台灣人?你這邏輯……
楼主之所以有这样的烦恼就是因为把婚姻(目测楼主是一个相对传统的人,持有恋爱关系即准婚姻关系的观点)和感情放在一起讨论了。婚姻制度(包括衍生出来的准婚姻恋爱制度,请原谅我造词,但是我不知道怎么表述这种奔结婚去的恋爱)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女性资源(不包含性别歧视)的制度。在人类社会早期,绝大多数人都是体力劳动者,医学又不发达的时候,生育率基本上就决定人口数,人口数基本上决定生产力,生产力基本上决定会不会被隔壁的部落群灭。所以为了保证生育率,一定要创立一种制度能让女性尽可能多的受孕、生产,而不是被少数人(比较早的奴隶主)集中起来,保证让一些在财力上不占优势的男人也能有女性提供生育机会。这种制度发展起来就是婚姻制度所以婚姻制度从开始就是以提高生育率为主要目的,和爱情一毛钱关系关系也没有,否则旧社会说媒提亲的,新郎新娘结婚前面都没见过哪来的爱情,不照样该结婚结婚,该啪啪啪的啪啪啪。后来加上抚养孩子等因素,使得婚姻制度朝向稳定化的方向去发展,任何破坏婚姻稳定的行为基本都会被婚姻制度谴责(尽管后来因为男尊女卑的制度大部分的谴责转移给了女性)。比如大家基本都是谴责婚姻中的第三者的,不管第三者是不是真爱。后来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对于情感生活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对于生育率的要求反而降低了。这要求人在婚姻制度中的稳定性要求降低了,所以我们对于这种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谴责减少了。但是这种倾向还是存在着,只看楼主加粗部分的文字,完全就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只不过披挂着保卫爱情的外衣罢了。直白一点来说,当年我和一个姑娘讨论文章出轨这事时说的一句话:“法律也好,道德谴责也好,都是希望大家都维持在没人出轨的和谐稳定,至于你文章和马伊琍过得开心还是和姚笛过得开心关我屁事。我才不保护真爱呢,我才不保护原配呢,假如我保护真爱,我早就谴责马伊琍了,真爱都没了还不早点离婚,非占着婚姻不让姚笛文章有情人终成眷属?”
引用 的话:楼主之所以有这样的烦恼就是因为把婚姻(目测楼主是一个相对传统的人,持有恋爱关系即准婚姻关系的观点)和感情放在一起讨论了。婚姻制度(包括衍生出来的准婚姻恋爱制度,请原谅我造词,但是我不知道怎么表述这种奔...这个真的是个问题,你看,如果一方对前任恋恋不忘,那么大家说得一定会是:“人家都不爱你了,忘了他吧!前面还有更好的!不要打扰别人的幸福!你仔细想想,他一定有一大堆缺点,你把得不到的人想得太好了!”;如果配偶中的一方忘不了前任,那么大家说的一定是:“你还爱着前任,为啥跟现任在一起”;如果是一个婚外的人爱上了婚内的,那么大家说的一定是:“你不要去破坏别人的关系,你不能爱他,找一个属于你的爱人吧”;如果是一个婚内的人不再爱原配了,那大家肯定会说:“是你忘了你们曾经的恩爱!别光看别人的缺点,多看看他的优点吧!人要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如果一个婚内的人爱上别人了,大家肯定会说:“能忘记曾经爱的人的人一定对感情不忠诚,以后还会爱上别人的,一定是见一个爱一个的!”其实这些话仔细分析起来自相矛盾,归根结底它们只是在表达一个意思:你一定正在爱着身边的这个人,只是你自己不知道;除了他之外的其他的人你是不爱的,如果爱的话那也只是鬼迷心窍罢了。——说难听一些,这和1984的“双重思想”没有区别,他让你信奉一个结果,然后就让这个结果常有理,不论你怎么说,你都必须承认这个预设的结论,随着你立场的改变,论点也会改变,哪怕论点自相矛盾,大家也可以视而不见。
引用 的话:这个真的是个问题,你看,如果一方对前任恋恋不忘,那么大家说得一定会是:“人家都不爱你了,忘了他吧!前面还有更好的!不要打扰别人的幸福!你仔细想想,他一定有一大堆缺点,你把得不到的人想得太好了!”;如果... 这些话都是给婚姻制度洗地的。。。
我很喜欢大陆的婚姻法:外遇方与第三者会吃行政处罚,如果离婚的话,法律会让外遇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惩罚了出轨方与外遇方。但是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文规定:“不得以禁止离婚来惩罚有过错配偶”,其实有了这一条就足够了。法律仍然可以让相爱的人在一起。但是有些婚姻法偏偏不,比如台湾的婚姻法,明文规定不许有过错方离婚、通奸双方不得结婚。强迫不爱的人继续生活下去,强迫人不许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简直是奴役人!!!另外,关于“违背契约”这个问题,我一直有很大的疑惑,就像一楼第九段我写的一样,如果“我爱上了别人,所以我要离开你”这个说法是“违背契约”,那么“我没有第三者,但是我玩够了,对你腻歪了,再见吧”这个理由是不是就不算“违背契约”呢?是不是说,被抛弃的一方就不会因此而痛苦了呢?其实在我看来,“我不再爱你了”和“我爱上别人不再爱你了”,这两个理由对人的伤害,并不存在本质性的区别。真正导致人痛苦的是“被自己付出了很多的心爱人抛弃”,出于爱情的占有欲,因为另一个人而失去,肯定会更加痛苦,但也仅仅是更加而已。不能刻板地认为:因为两段感情时间有交叉,所以就是背叛,反之就不是。否则举个例子:一个人和异性谈恋爱,没过几个月最长几年就甩掉,甩掉后又去找新欢,然后又始乱终弃,久而久之,他的泡妞技术越来越好、事业也越做越大(因为女人的帮助)。这个人的行为是不是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的呢?我个人是一个爱情至上论者,认为两人的关系(包括性关系,我认为性与爱情分离是不道德的)应该建立在爱情之上,但是我绝对不是鼓励不负责任,而是认为责任应该是由爱情所产生而非法律所强迫。我可以原谅一个为了爱情而离开原配的男人,但是我真的无法原谅一个对感情不认真,玩一个扔掉一个,或者在外面捏花惹草只为了满足自己的尝鲜欲望的男人。
引用 的话:很喜欢大陆的婚姻法:外遇方与第三者会吃行政处罚,如果离婚的话,法律会让外遇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惩罚了出轨方与外遇方。但是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文规定:“不得以禁止离婚来惩罚有过错配偶”,其实有了这一条就足...死理组可不一定承认“感情”和“爱”这些无法精确描述的词语所以虽然这个问题大概是两个问题(“背叛爱情”和“背叛婚姻”)混杂在一起,但死理组只能讨论其中一个(婚姻),因为其有法律依据而另一个只能从道德层面上感受某人跟第三者走了,破坏了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其配偶去法庭起诉,这是很正常的某人跟“第三者”走了,破坏了其与其恋人(注意“恋人”与“配偶”的区别,前者没有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恋爱关系,其恋人只能发帖寻求道德支持,去法庭起诉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是区别LZ也许忘了道德和法律间的灰色地带,“不道德且不违法”的事一抓一大把来自
引用 的话:死理组可不一定承认“感情”和“爱”这些无法精确描述的词语所以虽然这个问题大概是两个问题(“背叛爱情”和“背叛婚姻”)混杂在一起,但死理组只能讨论其中一个(婚姻),因为其有法律依据而另一个只能从道德层面...讨论的就是——和第三者走这种事情算不算不道德,是否要受到惩罚。法律虽然高于道德,但是法律订立的时候也要考虑这些的。
樓主少考慮了一種情況:玩完就甩
另外,如果以死理组的思路来讨论恋爱关系的话,大概是这样的:首先用一个数据(百分制)来量化这个关系,然后取几个界限,比如低于40分表明两人在一起过得不如单身,高于80表明就算100的第三者出现也无法打破这一关系,等等然后以这个数据辅以分手的理由(不是表面话语和借口之类的,是内心深处的想法)就可以分析这个问题了理由1:“宁可单身”,对于在40分以下的关系,这个合情合理,无可厚非理由2:“找到了比对方分数更高的”,这个对于80分以下的关系都合理,但是对40~80间的关系却不一定合情,而这也是LZ讨论的重点理由3:“客观原因”,这个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俺就不说俺原来的某位同事的90+分的恋人在结婚后不久就车祸离世这种比韩剧还狗血的事了,这不是人力能及的范围理由4:没了,其他的都是借口那么问题来了:学挖掘机……不对,对40~80分的关系要求其不能追求更好是否合情?(对40分以下的关系要求其不能追求更好显然不合情,因为如果这么要求,要么就是两人都痛苦一生,要么就是两人都孤独一生)当然这个问题可以细分为两类:“第三者”超过80与不超过,前者应该合情,但后者真的很难说……PS:上述分值均为“上帝视角”下的理论值,其为双方性格的函数,与时间无关,并且在实际生活中无法预测,只能通过相处较长时间后的表现估测,100分的标准大概是古代传说中牛郎织女或者梁山伯祝英台的水平来自
引用 的话:樓主少考慮了一種情況:玩完就甩一楼第九段、二十三楼第三段及其之后的内容,说的都是这个内容。如果我和你开始感情的时候是真心的,但是谈了没过多久就腻歪了,对方为我付出了很多努力和真心,但是我得了便宜之后就踢了她。然后宣称:“我曾经爱你,但是我不再爱你了”(这个行为根本不算背叛,如果算的话,所有不是和初恋结婚的人、所有没有和初婚到老的人都成了不道德)这种行为难道被甩的人就不会伤心了吗?难道没有第三者,这就不算是伤害了吗?难道这样被甩的人只能活该被甩,而且还要祝福抛弃自己的人,负起再也不打扰对方的义务?
1.支持恋爱自由;2.不赞成婚外情;
引用 的话:一楼第九段、二十三楼第三段及其之后的内容,说的都是这个内容。如果我和你开始感情的时候是真心的,但是谈了没过多久就腻歪了,对方为我付出了很多努力和真心,但是我得了便宜之后就踢了她。然后宣称:“我曾经爱你...好吧 偷懶沒看評論被發現了排除這蓄意欺詐的情況 嗯如果開始時是真心 但後來不再愛(假定對方無過失) 然後要分手 嗯 不是背叛但不道德 因為這人單純從戀愛關係中撈好處 卻不願為之多付出 是逃避責任的自私行為另外我不認為同時愛上別人不道德 但不應因愛上後來者而減少對原伴侶的愛
引用 的话:樓主少考慮了一種情況:玩完就甩一个比较常见的解释是:分手/离婚需要两个人同时同意,单方面不算。不过要是这么说的话,就会有一大堆死缠烂打的前任有理由宣称自己当初是被甩的而让现任给他让位子,同样,很多不被爱的人也会宁死不离、不分手,即使不被爱了也要拖老别人。
引用 的话:好吧 偷懶沒看評論被發現了排除這蓄意欺詐的情況 嗯如果開始時是真心 但後來不再愛(假定對方無過失) 然後要分手 嗯 不是背叛但不道德 因為這人單純從戀愛關係中撈好處 卻不願為之多付出 是逃避責任的自私...不過這最後一段說來簡單 實際做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這分寸不是誰都能拿捏準的
引用 的话:用繁體字就台灣人?你這邏輯…說出了群眾的心聲
引用 的话:不過這最後一段說來簡單 實際做起來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這分寸不是誰都能拿捏準的前面都承认,不过最后一句绝对不认同。那是脚踏两只船,我不认为爱上别人分手是错的,但是脚踏两只船是错的。
引用 的话: 婚姻的契约中也是有情感的吧,如果不爱了,契约就失效了,强迫不爱自己的人和自己保持婚姻状态,也是违约吧。婚姻受法律保护,离婚才是解除契约的正常流程
引用 的话:1.支持恋爱自由;2.不赞成婚外情;恋爱自由包括“曾经爱现在不爱的自由”也包括“曾经爱一个人,现在爱另一个人的自由”,那么“我爱上别人了,所以我要和你离婚”这条是否道德?
引用 的话:前面都承认,不过最后一句绝对不认同。那是脚踏两只船,我不认为爱上别人分手是错的,但是脚踏两只船是错的。這就是分歧點了 我看法恰恰相反
引用 的话:另外,如果以死理组的思路来讨论恋爱关系的话,大概是这样的:首先用一个数据(百分制)来量化这个关系,然后取几个界限,比如低于40分表明两人在一起过得不如单身,高于80表明就算100的第三者出现也无法打破...这个楼里冒出一个边沁的信徒真是太牛了,这个问题要是能用这么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就简单了。就算跟第三者走是幸福留在婚姻里是不幸,大家还是会说出轨是不道德的,抛弃家庭是不道德的。
引用 的话:恋爱自由包括“曾经爱现在不爱的自由”也包括“曾经爱一个人,现在爱另一个人的自由”,那么“我爱上别人了,所以我要和你离婚”这条是否道德?如果是因为外遇而导致离婚的话,我觉得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
引用 的话:这个楼里冒出一个边沁的信徒真是太牛了,这个问题要是能用这么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就简单了。就算跟第三者走是幸福留在婚姻里是不幸,大家还是会说出轨是不道德的,抛弃家庭是不道德的。那个姓边的是谁啊……LZ还是在混淆法律与道德,凡是上升到婚姻高度都要受法律约束的,违法的行为不受道德谴责才怪了呢显然LZ一直谈(或者说想谈)的是“恋爱”关系(也就是双方有好感但是没有结婚,当然结婚的标志是领证),但却总在拿结婚说事,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的话,能不能离婚是法院判的,和道德一点关系都没有来自
引用 的话:如果是因为外遇而导致离婚的话,我觉得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那在外面玩够了,然后回家表示悔过,原配也大人有大量收了——这种结果又算怎么回事?
引用 的话:那在外面玩够了,然后回家表示悔过,原配也大人有大量收了——这种结果又算怎么回事?这个就是周瑜打黄盖了,你管得着?
引用 的话:问题在于……现在假定一个人因为爱上了别人而不爱他的伴侣了……那么,此时此刻,孰先孰后,他是先离婚的,还是先爱上了别人的……怎么想都是后者……那么,这个人在此时此刻是否能算是脚踏两条船呢?……这是个更严...个人观点哈,如果单纯是“爱上了别人”,这不算是违反婚姻契约——注意哈,我说的是不违反婚姻契约,因为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两人必须相爱才能结婚以及保持婚姻,法律只要求“双方自愿”。但是出于对他人的爱而采取的行动,其中就会有部分违反婚姻契约——例如出钱替对方买房子啦,又或者出去开房啦,等等等等。
引用 的话:另外,如果以死理组的思路来讨论恋爱关系的话,大概是这样的:首先用一个数据(百分制)来量化这个关系,然后取几个界限,比如低于40分表明两人在一起过得不如单身,高于80表明就算100的第三者出现也无法打破...我觉得具体到个人的恋爱关系究竟好不好完全是个主观的东西。我今天感觉到90分,明天就可以立刻只感觉到30分……用这个来衡量不靠谱
引用 的话:我很喜欢大陆的婚姻法:外遇方与第三者会吃行政处罚,如果离婚的话,法律会让外遇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惩罚了出轨方与外遇方。但是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文规定:“不得以禁止离婚来惩罚有过错配偶”,其实有了这一条就足...关于离婚问题……这取决于契约本身的规范究竟是如何的……婚姻这种契约并没有以类似于合同的形式明文规范其本质,所以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它有有一个脱离明文规范的“本质”,在这里,规范了婚姻的本质的正是婚姻法,在各地结婚的时候,定下的就是不同的契约,只不过是在移居的时候,又被重新换算了而已……关于两种痛苦……我要指出的是,在这里“本质”一词的意义存疑……我要指出的是,所有的痛苦都由大脑的同一部分进行处理,都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这里,两种行为的不同点在于——一个违反了契约,另一个没有;一个让社会主体有干涉的必要,另一个没有;一个对于社会主体的秩序有危害,另一个没有……在这里,千万不要太把个人的感受当回事,因为重要的永远是社会群体的博弈……没有什么“应该”……关于你举的那个例子……的确,他的行为的确可能是社会主体不喜欢的,但是,却没有危害到社会主体的秩序,社会主体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干涉,他遵守了他认可并且订立的契约……他的行为不是天经地义的,也不是不天经地义的,不是道德的,也不是不道德的——本来“道德”也好,“天经地义”也好,就只是一个祈使句的代用词而不是一个用于描述的形容词——这两个词就没有这种用于形容的能力……关于责任问题……所有的责任都必然来源于强迫,没有强迫也就没有责任,现有的强迫机制就是来源于法律的,也就是说,现有的一切责任都来源于法律……责任来源于爱情而不是法律这种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应该”必须“可能”,这是一切伦理讨论的必备前提,否则的话,我们就可以讨论“你应该去把天上那颗织女星摘下来”这种根本没有任何意义的问题……
引用 的话:这个真的是个问题,你看,如果一方对前任恋恋不忘,那么大家说得一定会是:“人家都不爱你了,忘了他吧!前面还有更好的!不要打扰别人的幸福!你仔细想想,他一定有一大堆缺点,你把得不到的人想得太好了!”;如果...我认为——你对于这些话的解读有问题……我就解读不出来这些意思……他们只是单纯的在捍卫规则而已,而绝不是试图说“你爱的一定是现在在你身边的那个人”……捍卫规则有什么问题吗?……他们只是希望迫使你爱现在在你身边的那个人,这有什么问题吗?……就因为他们想让你爱上一个人,所以他们付出了他们的行动,这有什么问题吗?……规则没有“有理”与“无理”的区别,只有“可以执行”与“不能执行”的区别……重要的是,旁观者有理由捍卫规则,这样他们才能在同样的事情发生的时候,换取到同样捍卫规则的人对他们的保护……他让你信奉一个结果,就让这个结果有理,不论你怎么说,你都必须承认这个预设的结论——太对了,这就是一切道德的本质,因为人们希望他人信奉一个结果,所以试图编造出一些过程,让这个结果看起来更合理……而人们也需要他人信奉一个结果,否则人类社会就会崩坏,而人类这种生物,是依靠着社会才能生存的,这就是人类生存的本能……随着你立场的改变,论点也会改变,哪怕论点自相矛盾,大家也可以视而不见——太对了,因为道德本身就是“希望”,世界上几乎不存在哪怕一个经济学的理性人,人们的情感,也就是“希望”,本身就是会自相矛盾的,如果它们是毫无自相矛盾的,那反而奇怪了……
引用 的话:关于离婚问题……这取决于契约本身的规范究竟是如何的……婚姻这种契约并没有以类似于合同的形式明文规范其本质,所以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假定它有有一个脱离明文规范的“本质”,在这里,规范了婚姻的本质的正是婚姻...首先,我个人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高于责任。简单说一下“负责任”这个词意思,它的含义如下:“做好自己本分内必须做的事情”。“本分”强调身份,而“必须”强调强制,如你所言,责任是强制的,可做可不做的事情那不算责任。自由主义并不是要反对那个必须,而是认为一个人的本分可以由自己选择。也就是不用身份去强制一个人做某事,而是让一个人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身份。举个例子:当我爱一个人的时候,我需要对她负责,如果爱一个人却不负责任,法律就可以强迫我为此负责。但是当我不再爱一个人的时候,我也可以随时退出,法律无权强迫我继续留守此关系。再来说那个本质的问题:如果刻板地看待问题,那么谈一个甩一个确实不是背叛,而看到更好的甩了旧的就是背叛。可是关键是:“禁止外遇”这个道德禁忌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禁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个为爱情或婚姻付出了很多的人被对方随意抛弃,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这个禁忌也是为了避免恋爱或婚姻被随意重组,从而威胁社会的稳定。从这个目的的角度来说,谈一个甩一个、结一个甩一个这种行为与见异思迁没有本质性区别,都会对当事人产生完全相同的伤害,当事人面对的都是:“自己深爱的人抛弃了自己,然后和别人快活去了”这个结局。当然事实上,法律并不是不通情理的。第三者插足法院也会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婚姻本来就质量不好,没有第三者插足法院也会考虑离婚方的离婚要求是否不合理。
引用 的话:首先,我个人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高于责任。简单说一下“负责任”这个词意思,它的含义如下:“做好自己本分内必须做的事情”。“本分”强调身份,而“必须”强调强制,如你所言,责任是强制的,可做可不做的...“从而威胁社会的稳定”——谈一个甩一个,结一个甩一个——这种行为就差了这一条……(不要以为多来几次以后他还有机会再结——对方又不是傻子)……恰恰相反……所有的“责任”……本质上不过就是“Op”而已……因此也没有任何必要试图讨论谁来选择本分不本分的东西——因为,这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嘛……责任=被强制去做的事情……就这么简单……至于法律是否通情理……啊,抱歉……法律通的绝对不是某个个人的“情理”……其实只是大家都觉得可以算了……那就可以算了……毕竟——法律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
引用 的话:首先,我个人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高于责任。简单说一下“负责任”这个词意思,它的含义如下:“做好自己本分内必须做的事情”。“本分”强调身份,而“必须”强调强制,如你所言,责任是强制的,可做可不做的...另外……当你说“法律无权”的时候……我想弄明白……在这一句话中……你的“无权”究竟指什么?……因为,法律显然有权执行它自身……
引用 的话:我认为——你对于这些话的解读有问题……我就解读不出来这些意思……他们只是单纯的在捍卫规则而已,而绝不是试图说“你爱的一定是现在在你身边的那个人”……捍卫规则有什么问题吗?……他们只是希望迫使你爱现在在...责任固然需要有可行性,“必须去吧织女星摘下来”这种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不会成为义务。基于同样的原因,我才会认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因为几乎所有人都能认同这句话:“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强迫一个人发自真心地爱另一个人。”所以我认为强制去爱这件事和“把织女星摘下来”一样,都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当然,你可以说婚姻不止有爱情,但是大多数人都认同如下这句话:“婚姻对方完全不爱自己,这对我不公平。”最后,我对你捍卫规则的看法很不赞同,你的那种说法太霸道了。你的说法基本上等同于:因为它是对的,所以怎么说它都是对的。这就像宗教捍卫教义一样,为了捍卫秩序与规则,可以不顾当事人的感受,可以强迫当事人做大众想让他做的事情,可以根据环境随意提供自相矛盾的说法来支持某个被公认为正确的观念,并且当事人在不同的状态下,哪怕自相矛盾也要执行这个规则。在我看来规则是大家妥协的产物,就像大学生在寝室里大家慢慢妥协形成的习俗一样。在我看来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你那样刻板地捍卫规则,实际上是在把社会当成一部机器,把人没有感情当成零件。但是自律的存在目的是为了大家的自由,如果某种规则不考虑人的感受,只是机械地维护秩序,我认为这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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