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整死梦见一个人死了,怎样让她死自己才不犯法?

有什么方法可以自己不犯法的让一个人被杀_百度知道
有什么方法可以自己不犯法的让一个人被杀
自己不触犯法律,让自己的眼中钉被干掉,有什么方法?
我只是想挑战一下自己和大家的逻辑能力.方法要可行的.
提问者采纳
正当防卫杀人不犯法,让他来砍你,你干掉他就是了,一下子要搞定哦。
提问者评价
这个方法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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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好一点,让他爱上香烟,甚至爱上嫖
别太着急了 ,时间会干掉他的
找美国国防部,让他们用他们的TMD计划干掉他
找到有力的证据,告他,让法律来严惩他.
最快的就是让他/她碰上毒品,最快的!!!不过问一下你,是什么事情让你非要他的命的呢?杀父???你的心理问题还是比较大的,我建议还是你自己去看一下医生的吧动不动就要人的命的,这是不好的,真的!!!
最好的办法是你忘了这个愚蠢的想法,让时间去漫漫的抹杀他
修改国家的宪法
告诉他:你,快去自杀!!!
祈祷他健康的活着,自己不断的努力,总有一天超过他,各方面都比他强。这是惩罚他最好的办法了。
杀死人偿命,哄死人不偿命!
让时间把你的仇恨袋杀掉
时间是最好的杀手
当你在想怎么样让他最快死掉的时候也许他也在想同样的问题,这样吧,你们同居好了,慢慢地让他无聊至死
你的心理不一定有问题,可是你的想法却是过于极端了,充实自己吧,用时间让TMD想法消逝去吧!
安乐死 中国还没有!
每天带他去喝酒,喝完让他一个人独自离去,让他被抢或被车撞死
如果是女的就用爱情折磨她...是男的就带他去睹场吧!让他迷上赌博,之后就.....哈哈哈哈
用你的善良和感恩杀死你的仇恨
大佬呀,你做事要面对现实呀!干嘛逃避?干做就敢当,男子汉大丈夫怕什么?况且天网恢恢,疏而不散呀!要是你真的杀了人,始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这个社会很现实,明摆的 你有钱就可以搞一个死去!
告诉他我想你死,顺便问一句:”你能不能去死啊。”或者给他很多的钱,用死他。
兄弟,你的脑子有问题吗?快点去看医生啊!你在自己杀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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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别人另一个人的照片 如果那人把另一个人的照片进行恶搞然后发布在网站上我犯不犯法_百度知道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别人另一个人的照片 如果那人把另一个人的照片进行恶搞然后发布在网站上我犯不犯法
是我!!!
我是说如果我一个网友想看另一个网友的照片 她拜托我去问 应为她个性签名上写着好烦 我怕她会那样
我有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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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及时告诉这个人你发错了相片。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别人一张照片你好,你没有怂甬他去恶搞,朋友,你并没有犯罪,你并不知道他会去恶搞,尽快纠正过来
犯法的,那样的话你就属于“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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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果特别恨一个人,巴不得她死!有什么办法能让自己平静下来_百度知道
如果特别恨一个人,巴不得她死!有什么办法能让自己平静下来
有什么办法能让自己平静下来,巴不得她死如果特别恨一个人.这不是在搞怪或者开玩笑
(逃避是不能解决矛盾的,气死她让她看到你比她要强,然后在时不时的跟她当面比比,各个方面都比她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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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机立断,,机会难得,,,,,,燕飞走你上24楼有电梯,叭,,,,硬度达标,,行动果敢,时间有限,,,,没人看管,,啊,,楼下一片水泥空地,,
如果是前女友的话,交个新的,比她漂亮比她正,然后在她面前显摆你很幸福就OK啦.
我要是恨一个人就跑到一个米人的地方,骂他,把能想到恶毒的词都弄出来,想像他求我,我折磨他,杀了他,就OK拉!!
远行,到没有人认识自己的地方,穿越中国几千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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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A已经病死,B发现了并报了警,在警察还没到现场之前,C先到了,C不知道A已死在左心房上捅了一刀.
那位匿名用户,我觉得吧,做人不能为了逼格完全歪曲事实,对不对?扯到你的起因是一位知友在这个问题的某个答案下,回答了:“这个行为从新理论来说...可以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侮辱尸体罪”——我评论了三个字“瞎扯淡”——你回复我“你自己去查吧.....”我瞎扯淡三个字的重点在于,一个单独犯罪问题,有人用解决共同犯罪问题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了一个答案,这不是瞎扯淡是啥?而不是他得出侮辱尸体罪这个结论。我针对的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方法。关于这点呢,因为司考大部分都是案列,理论观点叫什么名字很少考,我也很多都记混了。你回复我瞎扯淡之后,我去查了资料,发现自己确实搞错了,回复你,抱歉,记错了。这时候我还是探讨的态度对你呢,虽然你的口气已经非常有攻击性了。话说回来我是把这种理论的名字记错了,可并没有把内容记错呢,因为这种内容已经被我认同,成为我的法律逻辑的一部分。法定符合说是这么推导的:1.从主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主观:故意杀人罪(未遂)2.从客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客观:事实上侮辱了尸体,但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侮辱尸体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3.是不是想象竞合?不是,所以单独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另外呢,你非说您的这段是法定符合说,我也不想纠正您了。其实你这套是正宗的具体符合说。你在编辑答案之前可是用嘲笑的口气说我不懂三段论,然后推出了你上面这段所谓的“三段论”。我怎么记得三段论不是这个样子的,三段论是把法条当公式,套入具体犯罪构成,得出犯罪结论的一种证成过程吧。大前提:XX法条小前提:某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什么法益侵害。结论:某人犯罪否,什么罪。你匿名是因为可以随手修改答案查不到编辑痕迹吧?你又在评论里嘲笑我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说这两种错误处置方法反正都一样,完全没必要区分。说刘凤科牛逼哄哄,但我根本没学懂。当我告诉你这是刘凤科的原文原话之后,你说就算我引用了原文原话,也不代表我学懂了,我这篇文章哪里哪里有漏洞。我受教了,但是即使我没学懂,可是你嘲笑的不是我自己观点的那部分,而是刘凤科的观点啊。你一边说刘凤科牛逼哄哄,一边指教我没学懂,另一边,你自己连刘凤科的原文原话都不知道是他的观点呢。我记得你曾经耐心的教育我如果没过司考的话继续努力,当我告诉你我去年过的407,你说你去年过的473,我的敬仰之情滔滔不绝啊,你是如何超越了去年的最高分的呢?我记得只有一个人过了470分,那还是08年,题目还比较简单呢。继而你认为我没学懂,又质问我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能包容评价?还是故意杀人的故意和侮辱尸体的故意是相同的故意?关于前面一个问题,问的就有问题,法定符合说从来说的不是两个犯罪整体是不是能包含评价,那是特殊和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客观事实和犯罪故意能不能包含评价。我的回答是,杀人的故意和侮辱尸体的故意并不是毫无关联,都是对人体的侵害,前者的故意大于高于后者的故意,可以包含。后面一个问题,只能说你在故意曲解我的话来故意引导别人反对我的观点。我根本没说过这两种故意是完全相同这种话,我说的一直是法律评价上的包含关系。--------------------------------------------------------------写给那几位“法律人”。我提的新理论貌似也不怎么新了,都考了几年了,这几年题目都是按照法定符合说考的,不知道那几位考过了司考没?题主提的问题在刑法上叫做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包括两种情况,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答主提的案例属于对象错误。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的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准,在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这又分两种情况: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举例:某人盗窃了农民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只有一把手枪。某人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主观上想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罪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枪支的存在,所以没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枪支罪。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体现更为严重的法益内容的枪支可以被评价为法益内容更为轻微的普通财物,即盗窃枪支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某人成立盗窃罪。某人以为女子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而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主观上某人是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如果按照楼上那几位”法律人“所坚持的成立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在具体事实上完全一致,那么本案不成立犯罪。某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侮辱尸体,客观上不存在尸体,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客观行为是强奸行为,行为人又没有强奸的故意,也不成立强奸罪。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如果对象是真正的尸体,本案还可以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现在侵犯的是比尸体尊严更为严重的法益,却不成立犯罪。这样的结果完全违背了刑法要求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定符合说的出现解决了这一悖论。本案中虽然没有尸体,却有比尸体更多的要素,活人,只是行为人没有意识到更多的要素而已,所以尽管行为人由于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而不成立强奸罪,却在轻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成立侮辱尸体罪。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了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其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成立重罪未遂,同时成立轻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举例:某人想杀甲,没有瞄准,将甲身边的珍贵文物打坏。由于某人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死亡的危险结果,故意杀人未遂。同时,导致了珍贵文物毁损的结果,行为人对毁坏文物有过失(或间接故意),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其二,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成立轻罪既遂。题主提的案例就属于这一类,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却没有杀人的法益侵犯可能性,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有侮辱尸体的行为,却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也不成立侮辱尸体罪。行为人无罪。但是,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对于比尸体有更多要素的活人而言,两者的法益并不是完全分离的完全不同的,杀人的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应该包含损害尸体的故意,在侮辱尸体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侮辱尸体罪。那位匿名用户,提什么德日温和新理论呀,恐怕我们双方论战的焦点叫做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这点你都没搞清楚吧。关于你的那个案例,按照张明楷的法益侵犯说,他杀的是个尸体,根本没有法益侵犯可能性,不成立犯罪。就好像你把一个长发男人当做女人欲行强奸,你把一个稻草人当做仇家开枪,那都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连可能性都不存在,还有什么犯罪既遂未遂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啊兄台。哪怕你听过一次司考的刑法课程,你都会知道,你举的这个例子可是被当做老理论荒谬的靶子被抨击过纠正过的啊。-------------------------------------------以下是私货。我和和气气的和你们讨论吧,你们偏偏要出口尖酸刻薄,我说了一句不中听的话吧,又被你们当靶子骂,做人真难啊。每年司考通过率是多少啊,8%-16%,其中还有很多是我这样的非法学专业参加工作了的人,大概估计一下,每年的法学毕业生90%都没有通过司考,你说能好找工作么?有竞争力么?我点赞的答案中有一位律师说,很多法学毕业生都说就业率低,是因为他们根本什么都没学到,去学校里上课发现本科生连代位权都搞不清楚。不管哪个文科行业,没有经验的毕业生就业率都低,只不过法学专业有个硬性指标,司考,用人单位太好区分,而根据司考的通过率,我说的算是句实话吧,有那么听不得?话说回来,哪个行当,佼佼者都不会担心就业。
关于题主本身的问题
匿名用户回答的已经很好了
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此补充一点,很多回答人忽略了未遂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是两个有联系的却不同的犯罪构成。前者是犯罪构成中客观要件是提前导致他人的死亡,而后者的客观要件是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回归题主的假设,表面看起来似乎针对死人的行为是不具有危险性的,但是在刑法上行为危险性的判断不是完全基于所有的客观条件的(即上帝视角)。而是基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行为人所认知到的条件或一般人在该杀人场景下所能认知到的条件(第一视角和第三视角)而进行的判断,题主中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具有致命性的。关于这一点,解释一下。不如某人用刀去捅被害人的左心膛,但是被害人是偏心人,他的心脏在右侧。
在不知道偏心时,被害人偏心这一事实对于加害人的行为来说是一个偶然因素,在知道偏心时,偏心对于加害人的行为来说是一个必然因素。被害人偏心和不知道被害人偏心实施同一动作
哪一个行为更危险更可恶我想大家就有一个刑法的判断了。刑法就要对民众更不能忍受的行为判断为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再补充一点 刑法为什么这么做,刑法就是希望通过解释 在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对象中包含这种像人的尸体来保护人,因为这种行为离杀人只有一线之隔了。我们把自己投射到 行为人的世界。你看到一个人 躺在那里,他可能是尸体
可能是人,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指引要说 你要确认他是活人你才不能杀他,恐怕更合理的解释是 刑法的命令是 只要他可能是人你就不能实施具有剥夺他人生命 危险的行为。很多人引用了张明楷教授
刑法学第四版 在故意杀人罪 里关于尸体的观点。 张老师知道他的观点被这么多人认同一定会很高兴的。其实张教授关于未遂犯的论述集中在
刑法学 第四版314 315 未遂犯罪一节,在那里张明楷教授介绍了 关于未遂处罚依据的的一些学说观点, 然后在最后他总结说他在刑法学第四版里 采纳了客观说里的结果危险说。正因如此张明楷教授才在故意杀人罪里解释尸体时做出了那样的说明。因为手机打字 不方便引用 只好写明了页数,有劳各位自行查阅,会在电脑登录后再行补充的。
两天没上知乎,收了两三个私信,竟然都是问我对这个问题咋看的,我回复匿名用户就是我之后,几位知友的焦点还都是在关于现实危险性上。我想了想还是补充一下。很多知友引用了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的内容,强调附近有没有人是关键:‘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否则认定为不能犯。’这在我看来是对附近的误读,为什么这么说?举例说明:1.如何界定附近?附近是指五米?还是指十米?还是指五十米?2.假设附近是指五米,行凶者捅了两刀。情形一:第一刀时有人在五米的范围内,第二刀时那人走出五米的范围外了,怎么界定?情形二:第一刀没人在范围内,第二刀有人走进了范围,怎么界定?情形三:行凶者只捅了一刀,有个人正准备离开,一只脚已经踏出了五米的范围,但还有一只脚在五米的范围内,怎么界定?3.如果用刀行凶的附近是指五米,那么用枪的话,杀伤范围更广,是否需要将附近的定义扩大?比如三百米?五百米?因此,我从一开始在评论中回复某位知友的时候,就回避了张明楷教授的这部分内容,而选择了周光权教授的内容,可以参照我在这个答案下回复Moxos知友的答案。——————分割线——————按照题主意思,我补充完整一下题干,在日常生活中(并非在什么荒郊野外深山老林),一个人怀着杀人故意(或是伤害故意),捅了一个已经死亡(但行为人并不知情)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只讨论故意杀人部分,故意伤害类似不做赘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是这么推导的:1.从主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主观:故意杀人罪(未遂)2.从客观出发,触犯啥罪?既遂与否?客观:事实上侮辱了尸体,但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因为侮辱尸体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3.是不是想象竞合?不是,所以单独定故意杀人罪(未遂)然后这是另一种解决方法: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包含轻罪事实,按照轻罪既遂处理。2.主观想犯重罪,客观触犯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包含轻罪故意,则再根据两种具体情况看是否成立重罪既遂。这种处理方法解决有包容评价关系的案例是适用的,但是对于没有包容评价关系的案例,是难以适用的。请注意那两个如果:1.如果客观事实包含轻罪事实。2.如果主观故意包含轻罪故意。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能包容评价?还是故意杀人的故意和侮辱尸体的故意是相同的故意?你很平和,我很粗鲁,我喜欢简单粗暴的说法,别和我讨论了。谢谢。——————以下是原始版本——————有人说,不可能啊,人都死了,没有现实危害性啊?具体我就不解释为啥有现实危害性了,简单举个例子就能明白了:一天夜晚A走在路上,看见前面一个长发飘飘的身影,突然色心大起,于是冲上去想要啪啪啪,结果把裤子脱了,发现竟然是个男的......成立啥?强奸罪(未遂)各位可能觉得,哇,这个行为就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会不会太重了啊?故意杀人罪最低刑期只有三年,而侮辱尸体罪的最高刑也可以达到三年的。如果故意杀人罪被判个三年,还有可能适用缓刑,或是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假释。——————7.5日23点补充分割线,以下部分无关乎问题,可以无视——————针对
知友扯到你的起因是一位知友在这个问题的某个答案下,回答了:“这个行为从新理论来说...可以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侮辱尸体罪”——我评论了三个字“瞎扯淡”——你回复我“你自己去查吧.....”我瞎扯淡三个字的重点在于,一个单独犯罪问题,有人用解决共同犯罪问题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得出了一个答案,这不是瞎扯淡是啥?而不是他得出侮辱尸体罪这个结论。我针对的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方法。针对理念的不同没有太多好争论的,大家各自把话说清楚就好了。写这个答案,是因为当时和另一位知友讨论的过程中,那位知友的某些言行让我感觉很呵呵,因为当时“呵呵”的情绪,盲目地图炮了你和黄超,并非是在否定结果无价值论,只是认为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结果无价值论的空间。昨天睡得不算早,总结日程的时候反省了自己盲目地图炮的行为,因此昨晚修正过的版本已经将你和黄超的名字去掉,也将结果无价值论等去掉了,但没想到还是给你造成了麻烦,在此表示歉意。——————分割线——————最后感谢知友的讨论。另:虽然我和在犯罪形态的问题上有很多分歧,但他的答案中的解释让我有很多收获。THE END,不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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