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脑出血多少标准赔多少

非工伤死亡 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赔偿
岗上病倒5天后死亡非工伤 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5万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刘海) 39岁的交通协管员盛先生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5天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盛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将单位告上
  岗上病倒5天后死亡非工伤  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家属获5万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刘海) 39岁的交通协管员盛先生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5天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盛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故其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将单位告上法庭。昨天,南汇区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一审判决两主管单位共同赔偿盛先生家属5万元。
  日,盛先生和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上岗协议书,担任交通协管员,协议有效期为日至日。
  日16时30分,盛先生在南汇区南六公路、三灶路口值勤时,突发脑溢血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8日凌晨去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而因为盛先生在发病5天后才去世,有关部门认为盛先生死亡事件不符合条例规定,因此不认定、不视同为工伤。今年9月,原告盛先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先生与两主管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盛先生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死亡,且不认定工伤,此情形的损害赔偿既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主张两主管单位存在迫使盛先生超负荷工作及抢救不力的过错,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又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盛先生事发前受雇于两主管单位,与两主管单位行使交通管理职能有密切关联,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利益,因此,两主管单位依法应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后,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这位法官说,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本案中,盛先生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发病死亡难以预料,其无过错;两主管单位对于盛先生的发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也不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于盛先生与两主管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存在依赖利益,法院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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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摩托车撞伤脑出血等,交警队认定书对方是全责,对方应赔偿哪些?标准是什么(如住院伙食费每天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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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通用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供你参考: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伤残是10级就×10%,9级×20%,每升一级乘的百分比增加10%)8,后期治疗费9,精神损失费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以下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另外,以上情况,受害人的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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