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玉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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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玉,全国的专家,1962年生于济南,1988年赴留学,毕业于日本大学心理学系应用心理学专业,后就职于日本富山工作者联盟,任、高级,1995年受聘日本富山大学任心理学,1996年受聘全日本婚姻家庭协会任高级顾问。出生地济南职&&&&业全国的专家 1998年在的一次国际性问题研讨会上宋家玉了解到的离婚率已经上升到世界首位,的婚姻质量每况愈下,而且面临着婚姻健康维护专家奇缺的现状。赤子之心,报国之志,不顾多方的反对他毅然决然地放弃了国外的优厚待遇回到国内,建立了第一家健康咨询救助——中国婚姻咨询救助网,几年来在他的帮助下一大批濒临破碎的被成功挽救,、、、、、、、等多家对宋家玉为国人拯救进行了报道,他因此被誉为把脉婚姻第一人。
宋家玉教授著作[1]2006年宋家玉推出专著《》,宋家玉教授著作出版,赢得当年婚姻情感类畅销书的销售冠军。2007年他又推出《我的心理我做主》由出版发行,受到了读者的广泛好评。现在的救助网就是由宋家玉教授提议并为主建立的,宋家玉担任该网的首席专家,他将率领众专家竭诚为广大百姓提供一流服务。宋家玉教授被济南卫视传媒研究院聘请为名誉,同时还是济南卫视(讲师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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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F.Skinner:斯金纳(),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新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的奠基者。他创制了研究动物学习活动的仪器——斯金纳箱。1950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1958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1968年获美国总统颁发的最高科学荣誉——国家科学奖。
Piaget:皮亚杰(),瑞士心理学家,提出了发生认识论。他通过儿童心理学把生物学与认识论、逻辑学沟通结合起来,从而将传统的认识论改造成为一门实证的实验科学。曾任瑞士心理学会主席、法沿国家心理联合会主席和第十四届国际心理科学联盟主席。1966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1969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3、Sigmund
Freud:S.弗洛伊德(),奥地利心理学家、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思潮和学术流派之一,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对心理学、教育学、哲学、人类学、文学艺术、伦理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4、Albert Bandura:班杜拉(1925—
),美国心理学家,社会学习理论的创始人。他认为来源于直接经验的一切学习现象实际上都可以依赖观察学习而发生,其中替代性强化是影响学习的一个重要因素。1974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1980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Festinger:费斯汀格(),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主要研究人的朋望、抱负和决策,并用实验方法研究偏见、社会影响等社会心理学问题。他提出的认知失调理论有很大影响。1959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1972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
R.Rogers:罗杰斯(),美国心理学家,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从事心理咨询和治疗的实践与研究,并因“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心理治疗方法而驰名。1947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1956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7、Stanley
Schachter:斯坎特(),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主要的研究兴趣足上瘾和悄情绪。他认为人类的情绪体验是人的生理状态和地这一状态的认知解释共同作用的结果。
1969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1983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
8、Neal E.Miller
N.米勒(),美国心理学家,生物反馈学说的创始人。1958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1959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1961午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Thorndike:桑代克(),美国心理学家,动物心理学的开创者,心理学联结主义的建立者和教育心理学体系的创始人。他提出了一系列学习的定律,包括练习律和效果律等。1912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1917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
10、A.H.Maslow:马斯洛(),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人格理论家,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主要发起者。马斯洛对人的动机持整体的看法,他的动机理论被称为”需要层次论”。
1968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11、Gordon
W.Allport:奥尔波特(),美国人格心理学家,实验社会心理学之父,“社会促进”(Social
facilitation)概念的提出者,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的代表人物之一。1939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1964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H.Erikson:艾里克森(),美国神经病学家,著名的发展心理学家和梢神分析学家。他提出人格的社会心理发展理论,把心理的发展划分为八个阶段,指出每一阶段的特殊社会心理任务;并认为每一阶段都有一个特殊矛盾,矛盾的顺利解决是人格健康发展的前提。
J.Eysenck:艾森克(),美国心理学家,主要从事人格、智力、行为遗传学和行为理论等方面的研究。他主张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待心理学,把人看作一个生物性和社会性的有机体。在人格问题研究中,艾森克用因素分析法提出了神经质、内倾性一外倾性以及精神质三维特征的理论。
14、William
James:詹姆斯(),美国心理学家和哲学家,美国机能主义心理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先驱,美国心理学会的创始人之一。1875年,建立美国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1904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1906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
C.Mclellend:麦克兰德(),美国心理学家,主要研究兴趣是人格、职业胜任能力、企业家精神等方面。他对“成就动机”的研究十分著名。1987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16、Raymond
B.Cattell:卡特尔(),美国心理学家,最早应用因素分析法研究人格。他对心理测验的研究,对个体差异的测量,以及对应用心理学的倡导,有力地推进了美国心理学的机能主义运动。他编制的“16种人格因素测验”应用十分广泛。
Watson:华生(),美国心理学家,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他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不是意识而是行为,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必须抛弃“内省法”,而代之以自然科学常用的实验法和观察法。华生在使心理学客观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15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Lewin:勒温(),德国心理学家,场论的创始人,社会心理学的先驱,以研究人类动机和团体动力学而著名。他试图用团体动力学的理论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这一理论对以后的社会心理学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19、Donald
O.Hebb:海布(),加拿大心理学家,提出细胞联合理论来解释知觉及在大量脑组织损伤条件下仍能保持一定智力水平的现象。他强调早期经验对智力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正常环境刺激是保持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1960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1961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1979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
20、George A.Miller G.米勒(1920—
),美国心理学家,认知心理学的奠基者之一,在记忆方面的研究十分著名。他1956年发表的论文《神奇的数字7±2:我们信息加工能力的局限》对于短时记忆的研究具有里程碑意义。曾荣获国家科学奖,1962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1963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1969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21、Clark L.
Hull:赫尔(),美国心理学家,新行为主义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心理、机制和适应性行为》、《行为纲要》等。1936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同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22、Jerome Kagan:凯根(1929—
),美国心理学家,对婴儿和儿童的认知和情绪发展的研究,尤其是对气质的形成根源的研究十分著名。他的研究表明:个体气质的差异既受环境影响又受基因制约。1987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G.Jung:荣格(),瑞士心理学家和精神分析医师,分析心理学的创立者。早年曾与弗洛伊德合作,后来由于两人观点不同而分裂。与弗洛伊德相比,荣格更强调人的精神有崇高的抱负,反对弗洛伊德的自然主义倾向。
P.Pavlov:巴甫洛夫(),前苏联著名生理学家、心理学家。1904年因消化腺生理学研究而荣获诺贝尔生理学奖。巴甫洛夫从研究消化的生理过程中发现条件反射现象,从而开创了条件反射的研究,并建立了高级神经活动的学说。后又提出第二信号系统的概念,用来说明人类的语言功能。
25、Waller Mischel:米歇尔(1930—
),美国人格心理学家。他在人格的结构、过程和发展,自我控制以及人格差异等领域的研究十分著名。1982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F.Harlow:哈洛(),美国比较心理学家,早期研究灵长类动物的问题解决和辩别反应学习,其后用学习定势的训练方法比较灵长类和其它动物的智力水平。曾荣获国家科学奖,1951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1958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1960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27、J.P.Guilford:吉尔福特(),美国心理学家,主要从事心理测员方法、人格和智力等方面的研究。他因应用心理测量方法和因素分析法进行人格特质的研究,特别是对智力的分类而驰名世界。1950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1954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1964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28、Jerome S.Bruner:布鲁纳(1915—
),美国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对认知过程进行过大量研究,在词浯学习、概念形成和思维方面有诸多著述,对认知心理理论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作出了贡献。1962午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1965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29、Ernest
R.Hilgard:希尔加德(),美国心理学家,早期研究动物和人的条件反射,后来研究人的动机作用和无意识过程,晚年主要从事美国心理学史的研究。1948年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1949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1967年获美国心理学会颁发的杰出科学贡献奖。
30、Lawrence
Kohlberg:科尔伯格(),美国儿童发展心理学家。他继承并发展了皮亚杰的道德发展理论,着重研究儿童道德认知的发展,提出了“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在国际心理学界、教育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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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心理学家对攻击性行为的观点有哪些
不同心理学家对攻击性行为的观点有哪些
09-10-20 &匿名提问 发布
从心理学上说就是每个人的行为、心理都有一些特征,这些特征的总和就是人格。人格特征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隐藏在内部 人格,似乎是一个很学术的名词,但实际上,如果对人格略有所知的话,我们就能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人格”。一个孩子乐观自信,不怕失败,活跃而有创造力,我们会说:“这个孩子具有健康人格”;若一个孩子没有安全感,常常自卑,或常主动攻击他人,我们会说:“这个孩子可能有人格障碍”。 1.我们怎样解释人格? 心理学已产生了许多关于人格的定义。据美国心理学家澳尔波特1937年统计,人格定义已达50多种,现代定义也有15种之多。也许读者会说,这么多定义,如果不是专门的研究人员,我们还有希望了解什么是人格吗?其实,那么多具体的定义对我们来说无关紧要,可以统统不管,简单地说,每个人的行为、心理都有一些特征,这些特征的总和就是人格。人格特征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隐藏在内部的。我们从独生子女的外部行为,来看独生子女的道德表现、个人兴趣等,又通过专门的测量,来看他们心理内部的人格需要(如是否有成就需要或攻击性需要等)、自我接纳程度和学习需要。比如:在调查中,如果一个孩子告诉我们,他(她)经常感到学习的快乐,或总想弄明白不懂的问题,我们会判断这个孩子认知需要非常强烈;如果一个孩子告诉我们,他(或她)不满意自己的学习状况、性格,经常感到别人对自己不重视,或好象在各处都不能起作用,我们会判断这个孩子自我接纳程度较低。认知需要被视为健康人格之一,而自我接纳程度较低被视为人格障碍之一。在我们的研究中,类似这些都是人格的内容,它们从不同层面表现了独生子女的人格特征。 2.人格是如何形成的? 心理学有很多理论说明人格的形成。尽管有不同的观点和流派,但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人格的形成是先天的遗传因素和后天的环境、教育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先天的遗传因素即素质,是婴儿初生时所具有的解剖的和生理的特性,包括脑和神经系统类型、内分泌腺以及身体外表的特征等。 比如,心理学家巴甫洛夫发现,神经过程平衡的人能有效地分配注意力,同时做好几件事情;不平衡的人如兴奋占优势的神经类型则在分配注意力上有一定困难。又如,荷尔蒙中的某种成分分泌过剩,容易产生兴奋,分泌不足,则容易产生疲劳,这都会引起孩子个性的变化。此外,人的身体外表也会引起人格问题。我们都有这方面的体会。从小时候,我们就把自己的体格、容貌、身体的姿态特征与其他人相比较,总希望自己比别人有更好的身体条件。如果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往往会引起对自己本身的期待或自卑感体验。在我们这次调查中,有高达15.3%的独生子女对自己的相貌、体形很不满意,比较不满意的也达42.3%,也就是说,近70%的孩子觉得自己的相貌、体形有点问题或有很大问题。从心理学的观点看,这些孩子的人格发展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总的说来,人格就是在这个自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 对大多数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人来说,先天的遗传因素会起一定的作用。据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陈会昌介绍,行为遗传学的最新研究证明,遗传对人格(总体上)的影响占50%。但是,其人格发展也受个体的生活史以及社会历史条件的重要影响。 一些儿童心理学家对个体生活史的作用有很好的描述,比如: 埃里克森说:人在生长过程中有一种注意外界的需要,并与外界相互作用,而个人的健全人格正是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 班都拉指出:一个人的行为的获得是对他人的行为、态度和各种反应的模仿和认同,如同孩子经常模仿父母行为、语言等。 罗杰斯强调自我概念及其与现实的协调,认为:理想的自我概念是个体所希望的自我形象。人格很重要的方面是自我与现实之间的和谐,以及自我和理想的自我之间的和谐。 这些描述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后天的环境、教育因素对儿童人格发展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这本书里,我们主要讨论影响人格的个体生活史,而不讨论先天遗传因素。这不仅因为在一定条件下个体生活史更重要,也因为我们的目标是研究教育方式。遗传因素对儿童人格的影响这一题目更应由医学、心理学专家来研究。 3.什么因素会影响儿童人格的发展? 那么,在外界经验或个体的生活史中,有哪些重要因素影响独生子女的人格发展呢?我国学者高玉祥列举了家庭、学校、生活实践(包括人际关系和职业等)三个因素。在儿童全部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态度和教育方式一直在起着重要作用。这一论点已经得到了许多心理学实验研究的支持。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教授高玉祥对这些研究进行了概括(在他看来,人格与个性含义是一致的),如表1: 表1 父母的态度对孩子人格的影响 父母的态度 孩子的人格 支配的 消极的、缺乏自主性、依赖的、顺从的 干涉的 臆病、神经质、被动的、幼稚的 娇宠的 任性、放肆、幼稚、神经质、温和 拒绝的 自我显示、冷淡、乱暴的 不关心的 攻击的、情绪不安定的、冷酷的、自立的 专横的 反抗的、情绪不安定的、依赖的、服从的 民主的 合作的、独立的、坦率的、社交的等 除了家庭,学校教育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儿童是在学校里形成较固定的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学校对儿童的评价以及儿童在学校中的地位也对儿童的人格发生着影响。在独生子女的生活实践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是同龄群体。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不断地受到同龄伙伴的影响,年龄越大,其影响也越大。在现代社会里,除了家庭、学校和同龄群体,社会学理论也将大众传媒列为影响独生子女社会化的重要影响因素。虽然我们还未发现人格形成理论提出大众传媒的影响,但我们认为,在大众媒介普及的今天,独生子女成长难以摆脱大众传媒的影响。因此,作为一种尝试,我们也将大众传媒列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这样,在我们的研究中,家庭、学校教育、伙伴关系以及大众传媒被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4.什么是健康人格? 以往心理学对人格的研究重点是“人性的疾病”(心理疾病)方面,但现在更关心“人性的健康”(心理健康)方面。心理学研究人性健康的目的是要打开并释放人的潜能,以实现和完善我们的能力。 那么,什么是健康的人格?具有健康人格的人的特点是什么?我们的孩子会变成有健康人格的人吗? 心理学们从各方面描述了健康人格的特征,我们还是来看看他们的描述: 奥尔波特:具有健康人格的人是成熟的人。成熟的人有七条标准:①专注于某些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是一个真正的参与者;②对父母、朋友等具有显示爱的能力;③有安全感;④能够客观地看待世界;⑤能够胜任自己所承担的工作;⑥客观地认识自己;⑦有坚定的价值观和道德心。 罗杰斯:具有健康人格的人是充分起作用的人。充分起作用的人有五个具体的特征:①情感和态度上是无拘无束的、开放性的,没有任何东西需要防备;②对新的经验有很强的适应性,能够自由地分享这些经验;③信任自己的感觉;④有自由感;⑤具有高度的创造力。 弗洛姆:具有健康人格的人是创造性的人。除了生理需要,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心理需要,这正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具有健康人格的人将以创造性的、生产性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 弗兰克:具有健康人格的人是超越自我的人。超越自我的人被概括为:在选择自己行动方向上是自由的;自己负责处理自己的生活;不受自己之外的力量支配;缔造适合自己的有意义的生活;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生活;能够表现出创造的、体验的态度;超越了对自我的关心。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非常关注现代教育制度和家庭教育方式能否使儿童具有健康人格。比如,根据上述描述,我们会提出如下问题:儿童能否专注于学习活动(学习活动被现代教育制度认为是最重要的儿童活动)?是否感到对所学的东西有一种胜任感?是否是学习活动中的活跃的参与者?是否有自由感?是否有获得创造性培养的机会?能否根据自己的成熟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决定自己的生活?是否能够缔造适合自己的有意义的生活?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生活?是否对新的经验有一种开放的态度等等。这些方面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儿童的人格。 我们以更通俗的语言来表述现代社会中儿童所具有的健康人格:能比较客观地认识自我和外部世界;开放的;对所承担的学习和其它活动有胜任感;充分发挥潜能的;对父母、朋友有显示爱的能力;有安全感;喜欢创造;有能力管理自己的生活;有自由感。我们希望儿童都能成为具有健康人格的人,以充分地享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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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⑵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⑸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实老的道德观念也不一定就不好,保留处女之身给未来的丈夫也是很美好的事。因为人是因为爱而性的,要是只为性而性就是动物了。其实要求女性的同时应该呼吁一下男性,没有那些乱交的男性,又怎么会有那么多女性受害者,又怎么会有沉沦的社会呢!
补救措施只有三种:1、以牙还牙;2、诉诸法律;3、用感情感化。但有一点是最要的,不要让对方认为你软弱可欺
打回来!不是开玩笑,对恶势力不能让步。中国目前的法律照顾不了每个人,许多时候真的要靠自己。要这样想,你相对强一点,对方就弱一点;力量不足心计补,再不行操家伙,让他(她?)知道要付出相应代价,对方多少都会收敛。
法律.妇联,街道办.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Legal Analysis on Family Violence Dong Xiaobo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Jiangsu Nanjing 210042)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kind of violence happen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which damages seriously the victims' health, infringes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destroy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caused widely social concer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all-round social support system must be built up.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damage cause measure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一、 家庭暴力的内涵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1]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二、 家庭暴力的危害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三、家庭暴力的成因1.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2. 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3.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4. 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四、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其实老的道德观念也不一定就不好,保留处女之身给未来的丈夫也是很美好的事。因为人是因为爱而性的,要是只为性而性就是动物了。其实要求女性的同时应该呼吁一下男性,没有那些乱交的男性,又怎么会有那么多女性受害者,又怎么会有沉沦的社会呢! 家庭暴力的成因1.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2. 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3.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4. 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依婚姻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⑵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⑸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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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这方面的倾向,很多人以为思想或精神是自由的,实际上现代大脑研究的结果表明,任何思想或精神都是有物质基础的,只是这种物质非常精微,难以察觉而已。长期接触心理有疾病的人,会在大脑中产生某种对应的物质,如果这个人按中医的说法阳气比较充足的话,这种对应的物质对人的影响力就会小些,否则就会大些,表现出来就是心理的某种病态。这种病态不是一种简单的心理映像,而是一种物质存在。映像可以一闪而过,而物质存在则成为生命的某一部分,会久久萦绕。建议你的论文围绕心理的大脑神经学基础进行,研究精神的物质基础问题。很有趣,很实用,很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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