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血法医第二季初步鉴定是重伤 见肺有1CM的伤口 伤者恢复情...

手机咨询更方便你好。被人用刀扎了三刀。面部颌骨缝了6针,法医鉴定2.3CM,耳朵后面缝了4针,鉴定2.1CM,,_百度知道
你好。被人用刀扎了三刀。面部颌骨缝了6针,法医鉴定2.3CM,耳朵后面缝了4针,鉴定2.1CM,,
肩膀上缝了5针,鉴定2.1CM ,,这三刀算是轻伤吗??谢谢
提问者采纳
  根据国家1990年发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里第十四,十五,和二十一条的规定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法医鉴定不是看你缝合了几针,而是看长度。你的长度够轻微伤,但不够轻伤。(耳朵上的伤口只能算是伤口,耳部创伤除非是不完整才属于耳部伤害,只是口子不算)轻微伤的处罚只是民事治安案件,最多也就拘留而已,对方要是光脚不把穿鞋的不在意拘留,你会很被动,得到的赔偿也很有限。  如果你要和对方死磕的话,就到门诊或找个医生把伤口线拆掉,把伤口用刀扩到足够的长度才行,这样就够刑事案件了。如果你们那法律意识不强,就行,如果法律意识都不错,给你开刀扩伤口的那人就得做的专业点才行,毕竟这个对方是可以提出异议重新鉴定的!  轻微伤是治安问题,轻伤是可以立案侦查的可判处三年以下的,这个的话会比较主动  哥们,我以前也有不少这种经历,斟酌下吧。  你觉得我答得不错就采纳下,加分~
提问者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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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开放性气胸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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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气胸的法医学鉴定
作者:沈晔&&&&文章来源:滁州市是人民检察院&&&&点击数:1726&&&&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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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气胸的法医学鉴定
开放性气胸在法医检案中颇为多见,笔者多年接触的三例因外伤引起开放性气胸致单侧肺萎陷,胸膜腔大量积气的案例的伤情鉴定.在此谈谈对此类鉴定的一些初浅看法。
1& 案例资料
例1:某男,19岁.被人用螺丝刀刺伤左背部,当即感觉疼痛,胸闷,气促。伤后十余分钟急诊入院。查体:急性痛苦面容,呼吸无明显急促,口周无青紫,气管偏右,左侧胸壁饱满,叩诊过清音,左肺呼吸音消失,右肺呼吸音正常,左胸背部见一长约lcm皮肤裂口。x线片显示左侧气胸,肺被压缩约80%,行“清创缝合及左胸闭式引流术”,症状好转。
例2:某男,18岁,被人用刀刺伤右背部,当时即感腰背部剧痛,伴胸闷,心悸,气促。伤后半小时急诊人院。查体:急性病容,面色苍白,呼吸:26次/min,心率:86次/min,鼻翼无扇动,口唇无紫绀,气管居中,胸廓无畸形,右腰背部见一2cm左右皮肤裂口,伤口周围可触及捻发感,右肺语颤减弱,呼吸运动减弱,叩诊过清音,入院胸透:右侧血气胸,肺被压缩80%,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术中引流出血性液体700ml,并且大量气体涌出,患者胸闷、气促明显缓解。复查胸透示肺部膨胀良好。
例3:某男,36岁,被入用刺刀刺伤左背部,在门诊仅予清创缝合,后因胸前区疼痛,活动时明显,偶感呼吸急促,胸闷,于伤后7小时收入院。人院后上述症状加剧。查体:神清,生命征平稳,胸廓对称,右肺呼吸音减弱,左肩胛部见两处分别长约3cm及2cm皮肤裂口。x线片显示左侧液气胸,肺被压缩约90%,先予抽气减压,无效,后行左胸闭式引硫术,复查胸透示左胸腔少量积液,左肺复张良好。
开放性气胸多由弹片、锐器如刀具等穿透胸壁并造成缺口,致胸膜腔与外界相通,伤侧负压完全消失,肺萎缩而丧失呼吸功能。两侧胸膜腔压力失去平衡,吸气时健侧胸膜腔负压升高,与伤侧压力差增大,纵隔向健侧移位;呼气时纵隔又向伤侧移位,造成纵隔随呼吸来回摆动,影响静脉血向心回流,引起循环功能紊乱。伤侧肺萎陷致肺脏有血流而无通气,形成肺动―静脉血分流;伤侧呼吸道内死腔气在健侧肺扩张时,有部分随吸人气复流入健肺,使健肺肺内氧分压降低。此外,纵隔移位,也使健侧肺部分萎缩,上述原因均造成肺通气、换气功能紊乱,引起严重缺氧。临床上对胸部创伤病员,力求在短时间内迅速对伤情作出初步估计和判断,及时处理紧急情况。这使得因外伤引起开放性气胸的患者,均缺乏血气分析,肺功能测定等实验室指标,有时甚至缺乏X线检查。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为: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说明中明确指出,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此处症状指: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指: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上述三例,除例2呼吸为26次/min,频率略快外,均无鼻翼扇动紫绀等体征,且该例呼吸过速也可能是由于外伤遇引起的疼痛本身所致。上述三例病历记载均示呼吸循环生命征稳定(其中第3例询访及经治医生后,肯定了:病历无误),虽缺乏血气分析,肺功能测定等实验室指标,但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胸膜腔脏器损伤,活动性出血或异物存留,因此无需剖胸探查术。尽管许多资料都提到:开放性气胸病人常在伤后迅速出现严重呼吸困难、惶恐不安、脉搏细弱频数、紫绀和休克。淡笔者与急诊医生的交流,以及回顾这三个病历,都提示外伤致开放性气胸,单侧肺压缩80%~90%时,并不必然都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说明中要求的呼吸困难的症状与体征。
对以上三例的伤情鉴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气胸的损伤程度评定时,不仅要看呼吸困难的症状和体征,也要看气胸导致呼吸困难的病理基础,肺压缩的程度以一侧例肺的50%~70%为界。若检查(如X线片,CT片检查)确系有气胸被压缩超过70%时,应评定为重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肺压缩程度与呼吸困难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呼吸困难可由多种病因引起,各人主观感受不尽一致,不能仅凭患者的诉述判断呼吸困难的原因和程度,由于个体差异,同样的病在不同的个体,症状、体征都不会完全一样。上述三例尽管有客观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单侧肺被压缩80%~90%),但三人正值青壮年,受伤前肺功能良好,对应激情况的反应能力佳,而且抢救及时,并未出现重伤所要求的呼吸困难的体征,也未发现相关并发症以及肺、支气管、心脏和血管等胸内脏器的严重损伤,无须剖胸探查,在保守治疗后,肺复张良好,根据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应评定为轻饬。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此三例最终评定为轻伤偏重。
对损伤致开放性气胸的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临床诊断与法医学鉴定侧重点不同,临床上认为呼吸困难是指患者感到空气不足,呼吸费力;客观表现为呼吸活动用力,重者鼻翼扇动,张口耸肩,甚至出现紫绀,呼吸辅助肌也参与活动,并有呼吸频率、深度与节率的异常。根据法医学鉴定重伤标准的说明,应该认为能定重伤的需是较严重的呼吸困难。其次,外伤导致开发性(血)气胸,病人呼吸困难的程度,除与气胸压缩肺组织的程度有关,还与胸壁伤口的大小以及原来肺内病变等因素有关。胸壁开放性伤口的大小愈大,所引起的呼吸与循环功能紊乱愈严重,用清创缝合及胸腔闭式引流术单纯排气措施不能奏效者,尚需胸腔镜手术,或剖胸探查,死亡率越高;而原来肺内存在病变致肺功能减损,譬如,伤者原有胸膜粘连等疾病时,即使少量气胸也可有明显胸痛、气急或鼻翼而扇动等症状和体征,而且因胸膜粘连牵扯创口持续开启,伤者症状和体征可持续加重,此时,还须做伤病参与度分析。此外,伤者原有的身体状况、对应激情况的反应能力、以及抢救是否及时等因素均能影响各人主观症状和客观体征,同样不可忽略。最后,由于1/3气胸2~3年内可同侧复发,补充鉴定时还须与此次损伤联系起来。总之,伤情鉴定实践中,应该具体伤情,具体分析。当然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至今已运用了十多年,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包括法医鉴定标准中非量化指标多,条款规定不完善等。如“呼吸困难”所描述的状态就有很大的伸缩空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因此,我们认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修订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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